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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暴力“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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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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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暴力“零容忍”
近年来,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频发,致使部分当事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对此高度重视,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侦办查处一大批在信息网络上肆意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
典型案例
今年1月,莱山网民王某某为泄私愤,在微信社区网格群里辱骂诽谤他人,有意抹黑他人形象,对他人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莱山公安分局网安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网暴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面对网暴怎么办?
1、可以请求信息处理者、平台管理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或屏蔽相关信息,同时将不合适的言论信息进行举报;
2、如果认为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3、走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先予执行,要求网暴实施人立即停止侵害,或者由司法机关立即制止某项行为。
网警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底线,网上发声不能只图自己痛快,弃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于不顾,网络暴力违法又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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