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找回密码
 点这里注册
查看: 169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以案释法|散布谣言被处罚,网上传播需谨慎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8-26 09: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点这里注册

x
近年来,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中网络谣言乱象频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持续深化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网络谣言案件,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案件详情
6月29日,莱山网民于某某为博取流量,在抖音发布内容为“饮水机投放催情素,单位同事纷纷中招”的虚假视频,引发大量网民关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莱山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于某某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违法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则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网警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随意转发传播虚假信息或是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伪造信息、蹭热点、带节奏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广大网民严格规范个人网上言行,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携手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点这里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社区地图 | 删帖帮助 | 手机版

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鲁ICP备05034347号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05号

免责声明:本网页提供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都由网友产生,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