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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交流] 关于24条,结婚证可不是卖身契!写给不想受伤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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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7-16 1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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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丈夫欠人300万,你会不会替他还?
或许你会说:“当然会,他赚了300万,也会给我花呀!”
但是,如果你的前夫欠人300万,你会不会替他还?如果这300万是他背着你借的,至今都没告诉你,你会不会替他还?如果他背着你借了300万后就跑了,债主只找你,你会不会替他还?如果这300万,他用来赌博、挥霍、包小三儿……就是没给你花过1分,你会不会替他还?
你可能会说:“我傻呀,这些钱与我有什么关系?我为什么要还?”
相信自己,你没有听错。 “不管你即将领证,正为人妻,还是已经离异,只要你领过结婚证,那么就有可能为一笔从天而降的债务买单,即使你没花过这笔钱、没借过这笔钱,甚至没见过这笔钱。”因为它的名字叫做:夫妻共同债务。
夫债妻还
前夫债前妻还
再给大家讲一个故事。
2015年,大学毕业前期,甜甜终于谈了她人生中的第一场恋爱,和周韬。
不顾父母的阻挠,甜甜自己出钱买了房子和车子,坚决要与周韬结婚。眼看着女儿执意如此,甜甜的父母提出一个要求:先做婚前财产公证。
好啊,我们年轻又直溜儿,难道会怕婚前财产公证?但令甜甜没有想到的是,毕业结婚后,周韬三天两头不回家,甜甜问起他就说到外地应聘去了。(不过人家真的只是“应聘”哦,才不要真上班呢。)
直到婚后半年,甜甜才从同学口中得知,周韬从没有找过工作,而是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一个晚上就输掉30来万,还包养了一个情人。
2016年5月,甜甜被屡教不改的周韬伤透了心,和他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离婚两个月后,她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周韬输掉的钱并非如他所说是曾经赢的,在他们实际上仅维持了4个月的婚姻里,他向朋友借了5笔共计470万的债务,目前他已经跑路,债主将甜甜告上法庭。
气愤之余,甜甜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她说:“我们早就离婚了,我根本就不知道他借过这些钱,更没花过一分。当时,我以为官司一定会赢。”
但周韬的借款没有存进银行,查不到消费记录,而借钱的用途,在借条上是完全隐去的。虽然他借钱那段时间,周韬的情人装修了房子,还买了一辆车,但甜甜无法拿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这笔钱被周韬拿来包小三了。
最终,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认定此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甜甜承担连带责任。甜甜哭诉:“前夫赌博、包养‘小老婆’欠下风流债,为何还要‘大老婆’帮忙擦屁股?”
更令她震惊的是,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甜甜的婚前的个人存款很快就被冻结,一处房产也被拍卖了。可是这笔存款和房产已经在婚前财产公证书上明确认定了,是甜甜婚前的个人财产。
24条是什么东东?
24条,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它是对《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作出的司法解释。
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没花过那些钱,为什么要我还?”甜甜被“呵呵”了。拿到判决书时,她的脑子里是一个大写的“懵”。根据24条的规定,不管周韬现在和甜甜是否离婚,只要他借钱时他们仍是夫妻关系,那么这笔钱就属于你们的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除非甜甜能够证明以下任意一条:
他借钱时,与债主明确约定了这笔债务是他自己的债务;
他结婚时曾签过合约,约定“你们在经济上实行AA制,各自赚的钱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也由各自偿还”,而他向债主借钱时,债主知道这个约定。否则,即使不知情,她也要与前夫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但是,周韬与债主约没约定是个人债务,谁会知道?债主会脑子秀逗了自己跳出来说吗?周韬(臭男人们)若是摸着良心想坑甜甜(配偶),还会约定为个人债务吗?(当然,夫妻共同债务的受害者也有许多是男性,人家这里只是举个栗子说嘛!男同胞们不必计较。)
婚前财产公正了,也要被用来还债?
丈夫欠的钱,就算被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难道不是只以婚内共同财产为限进行偿还吗?为何要冻结婚前的个人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法院一般会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审查:
审查是否符合24条所述的除外情形,如果不符合除外情形,这笔债务就被判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审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这个案例里,甜甜如果能够证明周韬借的这470万没有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即使未离婚,她也不需要用她的个人财产来还债,并且离婚后她不必继续还债;但如果审查认定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即使甜甜与周韬离婚,她也必须要承担偿还责任,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而“婚前财产公证”只能证明她的财产是她的,不是这些财产的“保险柜”。
技术帖,不想“被负债”就得这么办
甜甜的遭遇“完美”地诠释了什么叫做“被人卖了还替人数钱”。
其实,最近四五年来,夫妻一方与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案件却越来越多。人们不禁要问:“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在婚姻中保护自己的财产?”
1、实行财产AA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既然结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就应当共同偿还。
所以,如果不愿与配偶共同承担债务,夫妻双方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将这个约定公开,告知你们认识的尽可能多的潜在债主,并留存证据。一旦发生债主是熟人的情况,只要拿出债主对你们实行AA制的约定知情的证据,便可以免于被负债。
2、尽可能多地记录家庭日常收入和开销的流水。
在24条的两种除外情形之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那么记录和保存尽量完整的家庭收支流水和发票,就可以在判决时,提供一些佐证。2015年11月,被告人孔萧向原告借款22万元,到期未还。孔萧的妻子提供的家庭收支开销流水佐证了借款期间,家中并未添置重大家庭财产,故法院认为此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在欠条上标注债务的具体用途。
借款人的债务如果用于投资、经营,或其他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畴,那么这笔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然了,如果你的配偶故意要坑你,他是不会标注的。那么具体办法请参考本公众号其他文章,关于“如何识别渣男”。)
4、追偿
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那么,在举债人没有财产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暂时由配偶一方实际偿还全部债务。但他可以继续起诉举债人,追偿应由举债人偿还的部分。
如果夫妻一方为了转移财产,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被举债的一方完全可以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19条关于判定虚假诉讼的十项规定,或《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有一部分配偶在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毫不知情,就被冻结了财产,划走了工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不公正的执行。这种情况下,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一方,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他有权提起申请再审;对此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可以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进入再审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相信小编,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本文不针对任何法条、法官及个人。
婚姻其实是美好与风险的组合体。我们不应该只看到财产共享,也应该看到债务共担。了解法律,承认婚姻中也有危机和风险的存在,否则只能输给自己的后知后觉。
相信法律的不断完善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能避免配偶无辜“被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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